2024 年深圳电信点对点光纤传输服务、数采个性化集成服务采购( A 、 B 包)询价公告
2024 年深圳电信点对点光纤传输服务、数采个性化集成服务采购( A 、 B 包)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 SZ-17-04C-2024-D-A10018 ),采购人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 。本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价应答。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 标包 | 子项名称 | 预估金额 - 不含税(万元) | 预估金额 - 含税(万元) | 服务地点 |
2024 年深圳电信点对点光纤传输服务、数采个性化集成服务采购( A 、 B 包) | A 包 | 点对点光纤传输服务 | 7.396226 | 7.84 | 深圳市 |
B 包 | 数采个性化集成服务 | 5.603774 | 5.94 | ||
合计 | 13.00 | 13.78 | / |
备注:
1 )预估金额 - 含税:预估金额 - 含税按增值税税率 6% 计算得出。
2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 )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2 采购内容及标段划分情况:
( 1 )采购内容:
A 包: 提供两条 10G 光纤 的 点对点光纤传输服务。
B 包: 为最终用户提供数采系统集成个性化服务 。
( 2 )服务时间:
A 包 :自合同签订之日 5 个日历日内完成前期部署工作,经甲方确认后开始提供 12 个月点对点光纤传输服务。
B 包 :自合同签订之日 10 个日历日内完成系统全部功能建设并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免费提供 12 个月的 技术维保 服务。
( 3 )★ 标包划分情况:本项目划分为 2 个标包,允许应答人同时成交的最多标包数为 2 个 。
1.3 技术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要求。
1.4 质量要求:验收合 格。
1.5 ★ 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 A 包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7.396226 万 元(不含税); B 包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5.603774 万 元(不含税);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作为无效报价。(注: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 。报价单位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及项目实际要求对本询价项目报价。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应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 业绩要求:
A 包:
供应商须具备 近三年 ( 2021 年 5 月 1 日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全国范围内的同类项目业绩,同类项目指 光纤建设类或光纤维护类或网络维护类 项目的相关经验。
备注:
( 1 )业绩按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名称、标的、金额、签字盖章页);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有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至少一份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为依据,最终该框架合同有效业绩以合同总金额为准;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无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为依据,最终该框架合同有效业绩以有效订单的总金额为准;证明材料资料不全无法确定为同类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 2 )如法人参与应答的,法人或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予以认可;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报价的,则只认可该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
( 3 )合同原件备查,如评审时需要核查,接到正式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评审现场,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
B 包:
供应商须具备 近三年 ( 2021 年 5 月 1 日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全国范围内的同类项目业绩,同类项目指 数据采集系统类 项目的相关经验。
备注:
( 1 )业绩按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名称、标的、金额、签字盖章页);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有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至少一份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为依据,最终该框架合同有效业绩以合同总金额为准;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无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为依据,最终该框架合同有效业绩以有效订单的总金额为准;证明材料资料不全无法确定为同类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 2 )如法人参与应答的,法人或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予以认可;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报价的,则只认可该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
( 3 )合同原件备查,如评审时需要核查,接到正式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评审现场,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
2.1.3 项目团队要求:
A 包:
( 1 )供应商须至少配备 11 名项目团队成员 ,其中至少包含 1 名项目负责人、 10 名技术人员。须提供 项目负责人的社保证明 (由税务局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 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缴纳的任一时间段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为应答人)。
( 2 )供应商须承诺对于项目需求响应时间在 24 小时以内,项目执行期间,除非甲方同意,供应商不得更换项目团队成员。 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备注:
1 )须提供以上所有团队成员的人员列表及 身份证复印件 。 A 包、 B 包项目团队人员不得复用,否则按否决应答处理。
2 ) 如法人参与应答的,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为应答人或应答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应答的,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为应答人或其法人。
B 包:
( 1 ) 供应商须至少配备 6 名项目团队成员 ,其中至少包含 1 名项目负责人、 5 名技术人员。 须提供 项目负责人的社保证明 (由税务局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 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缴纳的任一时间段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为应答人)。
( 2 )供应商须承诺 成交 后,按照甲方要求,至少拟派 1 名技术维保人员在甲方指定地点提供 2 个月的驻点服务。 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 3 )供应商须承诺对于项目需求响应时间在 24 小时以内,项目执行期间,除非甲方同意,供应商不得更换项目团队成员。 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备注:
1 )须提供以上所有团队成员的人员列表及 身份证复印件 。 A 包、 B 包项目团队人员不得复用,否则按否决应答处理。
2 ) 如法人参与应答的,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为应答人或应答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应答的,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为应答人或其法人。
2.1.4 服务承诺:
A 包:
供应商须承诺 自合同签订之日 5 个日历日内完成前期部署工作 ,如不能按要求时间完成,供应商须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的 15% 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因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在本项目中造成的所有损失,且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B 包:
供应商须承诺 自合同签订之日 10 个日历日内完成系统全部功能建设并通过验收 ,如不能按要求时间完成,供应商须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的 15% 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因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在本项目中造成的所有损失,且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 / 应答资格的;
(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5 )在最近三年内(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 / 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 6 )在最近五年内(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 7 )在最近五年内(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 9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最近三年内(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公布的为准,重大违法指报价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200 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 10 )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 D 类)的,或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 D 类)的公司与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即上述公司或上述公司的控股股东 / 投资人在供应商的持股比例达到 50% 及以上)的;
( 11 )为本询价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 12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13 )为本询价项目的代建人;
( 14 )为本询价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 15 )与本询价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 16 )与本询价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 17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及其应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价项目涉及多个产品 的,供应商及其任一应答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询价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 18 )法律法规、询价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2.2.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控股股东为同一自然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分包(标段)或者未划分分包(标段)的同一项目询价应答 。
3. 询价文件获取
3.1 询价文件获取时间: 2024 年 05 月 24 日 00 时 00 分至 2024 年 05 月 24 日 24 时 00 分 。
3.2 询价文件获取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新闻路 2 号英龙商务中心 33E 。
3.3 询价文件获取方式:
凡有意参与应答的潜在供应商,请按以下步骤顺序通过诚 E 招电子采购交易平台(网址: https://www.chengezhao.com/ )完成本项目询价文件的购买及下载。
( 1 )注册:输入网址( https://www.chengezhao.com/ ),点击【新用户注册】(注册步骤详见门户网站:【报价人操作指南】 - 【注册指引】)。登陆账号后点击【常用文件】,下载《报价人 & 供应商操作手册》。(已注册的潜在供应商,无须进行此操作。)
( 2 )购买:注册成功后登录平台,点击【商机发现】,检索本项目并直接支付。
( 3 )支付:支付方式三选一,①网上支付(微信 / 支付宝扫码)、②电汇(须上传汇款凭证)、③钱包支付(点击钱包管理,充值后即可支付)。
( 4 )疑问反馈:具体操作若有疑问,可致电客服热线: 020-89524219 。服务时间 8:30-17:30 (工作日)。
( 5 )免责声明:诚 E 招电子采购交易平台(网址: https://www.chengezhao.com/ )为本项目购买的唯一渠道,其他平台的购买均属无效。
3.4 询价文件每套售价 100.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4. 应答文件的递交
4.1 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应答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 2024 年 05 月 29 日 09 时 30 分 ,递交地点为 深圳市益田路信息枢纽大厦 1 楼 9 号会议室 。逾期送达的应答文件将被拒绝。
4.2 本项目将于上述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唱价,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4.3 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4.3.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4.3.2 未按照本询价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4.4 应答保证金:人民币 700.00 元 。
5. 供应商注册
供应商须在获取 采购文件 后 5 日内,通过 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 ) 完成供应商注册。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价公告 仅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 ) 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7. 及异议接收方式
7.1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信息枢纽大厦
邮 编: 518034
联 系 人:陈工
电 话: 0755-88379010
电子邮件: /
采购代理机构: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新闻路 2 号英龙商务中心 33E
邮 编: 518034
联 系 人: 宋昊洋(所有关于项目的问题,请优先与第一项目负责人联系) / 张雨珠
电 话: 18823382516/ 13243800718
电子邮件: songhy@gcbidding.com/zhangyz@gcbidding.com
开户名: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
账 号: 3110910037672410018
7.2 异议接收方式
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 )后,通过招投标 - 采购异议 - 提出异议模块提出。
采 购 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采购实施部门:采购供应中心(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2024 年 05 月 23 日
序号 | 物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采购数量 | 备注 |
---|---|---|---|---|---|
集成类-技术服务费 | - | 次 | 56037.74 | ||
ICT技术服务 | - | 项 | 7396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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