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详细技术要求
1.1 功能要求
航标遥测遥控终端系统是航道运行管理系统的前端信息采集与控制系统,集数据采集存储、无线数据通信、卫星定位以及无线扩展等功能于一体的遥测遥控平台,负责航标位移、航标灯状态、航标附属设备状态等工作情况的远程监测与控制,以及与航道运行管理系统数据库的数据同步,具体如下:
①数据交换
可基于GPRS数据通道与航道运行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定时或主动数据上报、远程控制的功能。数据交换标准遵循《遵循航道信息采集与服务数据交互标准》。
②航标运行参数采集
可实时采集航标灯器工作电压、电流,太阳能电池板充电电压、电流,蓄电池电压、电流,当前发光灯质、日光阈值状态等。
③位置参数采集
可利用双模定位模块(GPS、北斗)实时获得航标当前经、纬度、相对配布点偏移位置、速度以及时间等信息。
④定时回传状态信息
按照预设的时间间隔,将采集到的当前航标运行参数和航标的位置信息等数据回传到航道动态监测平台。
⑤自动报警
可按照航道运行管理系统要求设置终端报警阈值。当航标出现欠压、过压、漂移、位移、灯质错误等异常情况时,系统能智能识别、诊断并按设置的报警策略向航道动态监测平台报警。策略包括更改数据发送时间间隔、数据即时发送等。
⑥远程控制
航道动态监测平台可根据需求向终端发出设置和查询等命令,实现如下功能:
改变航标遥测遥控终端工作模式(休眠省电模式、工作模式);
设置航标遥测遥控终端轮巡、点名、定时和报警时发送数据的时间间隔;
设置航标的运行参数(航标基准点坐标、灯器及控制终端电流和电压的高低门限、航标漂移或位移的允许范围);
设置日光阀值、运行灯质等相关参数,可强制改变灯器当前开关状态;
复位航标遥测遥控终端和停止发送数据。
⑦数据存储功能
支持对设置参数和采集数据进行本地存储,并提供断电数据恢复能力。
⑧扩展功能
支持通过航道运行管理系统远程升级终端程序,支持断点续传功能。
支持通过终端检测系统升级终端程序,支持断点续传功能。
1.2 技术要求
①遵循航道信息采集与服务数据交换标准;
②实现多种通信模式的自动适应和自动切换;
③具备抗网络干扰能力,在休眠省电时能被迅速唤醒以及实时发出报警信息;
④防尘防水性能达到IP67等级;
⑤在零下20℃至75℃的温度下能够正常工作;
⑥连线接头采用快速插拔设计,并且接头以水密胶带包扎。
1.3 规格要求
指标项目 | 技术要求 |
整体性能 | 1. 终端及固件连续独立稳定工作时间≥24h; 2. 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MTBF)≥30000h; 3. 可扩展性接口:RS232/RS485接口、其他连接外部设备以及传感器的数据接口; 4. 终端程序支持串口升级、远程升级; |
定位模块 | 1. 卫星接收通道≥12个; 2. 灵敏度<-130dBm; 3. 定位精度≤8m; 4. 速度定位精度≤0.2m/s; 5. 功耗<2W; 6. 重量<15g; 7. 位置信息更新率为1Hz; 8. 热启动到实现捕获时间≤10s; 9. 能实现双模定位(GPS、北斗); |
无线通讯模块 | 1. 支持基于通用GSM、CDMA、TD-SCDMA、WCDMA、CDMA2000或其他无线通讯网络传输机制下的通讯模式之一; 2. 通讯模块误码率、误块率等无线信道质量及最大发射功率参数符合YD/Y 1214、YD/T 1050、YD/T 1367、YD/T 1547、YD/T 1558及其他相关标准要求; 3. 若终端采用北斗通讯方式,应符合JT/T 766-2009要求; |
电气特性 | 1. 正常工作电压:直流 4.2×(1±30﹪)V或直流 6.4×(1±30﹪)V或直流 8.4×(1±30﹪)V或直流 12×(1±30﹪)V; 2. 功耗≤0.8Ah/天; 3. 独立供电系统; 4. 终端内应具有可充电电池,当终端失去主电源后,备用电池工作时间≥10min(备用电池工作时间应足够终端向监测平台报警或传输必要数据); 5. 与终端连接的天线馈线、遥控线等引入端装有防雷装置,静电电击电压:4KV(防雷装置的接入应不影响接接入系统的正常工作); |
环境适应性 | 1. 温度:终端存储温度-40℃至85℃,工作温度-20℃至70℃; 2. 湿热:终端在湿热环境正常工作,需满足GB/T 2423.3-1993标准; 3. 摇摆:用于浮动航标的终端设备在3级海况条件下,进行摇摆振荡、首摇、横摇、纵摇及横荡、纵荡等海上试验,应能正常工作,无机械损伤、接触不良和紧固件松动现象; 4. 振动:用于浮动航标的终端设备应能承受频率范围为10Hz~ 150Hz、最大加速度为20m/s?的三个相互垂直方向的振动试验,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无机械损伤、接触不良和紧固件松动现象; 5. 冲击:用于浮动航标的终端设备应能承受峰值加速度为500m/s?的三个相互垂直方向的冲击试验,终端在承受震动试验、冲击实验等机械环境试验后,应无永久性变形、无零部件损坏、无电气故障、无紧固部件松脱现象,其各项功能保持正常,无试验前存储信息丢失现象; 6. 盐雾:终端应有耐盐雾性能,外观无过分腐蚀、质变现象; 7. 外壳防护:完全防止外物侵入,浸在水中一定时间或水压在一定的标准以下能确保不因进水而造成损坏,即满足IP67防护等级; |
电磁兼容性 | 1. 静电放电干扰度,按照GB/T 19951所规定要求应不低于Ⅲ级; 2. 终端试验中及试验后不应出现电气故障,试验结果应符合GB/T 19951中B类标准; 3. 瞬态抗阻性应符合GB/T 19056的要求; |
安装要求 | 1. 安装固定不会松动; 2. 天线远离其他敏感的电子设备,并保证信号的正常接收与传输; 3. 终端线路保证整齐安全地连接、固定,线路用线夹固定好,走线固定在波纹管里,电线没有外露; 4. 终端安装前应按照该产品的使用说明书通过航标遥测遥控终端检测平台进行远程测试,保证各项功能正常; 5. 终端安装就绪,应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查,然后才能给终端通电和初始化设置。 |
太阳能及供电系统性能 | 1. 太阳能电池板:带保护装置,以4.2v电池情况下为例,配备6V太阳能板,功率不低于22W。以6.4v电池情况下为例,配备9V太阳能板,功率不低于25W 。 2. 支持最大功率点跟踪(MPPT)充电 3. 电池组采用锂电池 4. 连续工作时间:≥30天,具有充放电管理功能 5. 工作温度-20℃-75℃ |
2. HF4.0-B1型钢质单船标船体要求
船长4.0m,型宽1.50m,型深0.75m,不带装备重975.8kg,锚×2×80kg,锚链2节×16)+分体式多功能航标灯(具备定位、发光、位移和防碰撞报警功能),材质采用CCS-A船用钢板;表面油漆采用富锌坏氧块防锈漆;船体质保一年,油漆质保三年。
二、相关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三、技术规格: 指标项目 | 技术要求 |
整体性能 | 1. 终端及固件连续独立稳定工作时间≥24h; 2. 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MTBF)≥30000h; 3. 可扩展性接口:RS232/RS485接口、其他连接外部设备以及传感器的数据接口; 4. 终端程序支持串口升级、远程升级; |
定位模块 | 1. 卫星接收通道≥12个; 2. 灵敏度<-130dBm; 3. 定位精度≤8m; 4. 速度定位精度≤0.2m/s; 5. 功耗<2W; 6. 重量<15g; 7. 位置信息更新率为1Hz; 8. 热启动到实现捕获时间≤10s; 9. 能实现双模定位(GPS、北斗); |
无线通讯模块 | 1. 支持基于通用GSM、CDMA、TD-SCDMA、WCDMA、CDMA2000或其他无线通讯网络传输机制下的通讯模式之一; 2. 通讯模块误码率、误块率等无线信道质量及最大发射功率参数符合YD/Y 1214、YD/T 1050、YD/T 1367、YD/T 1547、YD/T 1558及其他相关标准要求; 3. 若终端采用北斗通讯方式,应符合JT/T 766-2009要求; |
电气特性 | 1. 正常工作电压:直流 4.2×(1±30﹪)V或直流 6.4×(1±30﹪)V或直流 8.4×(1±30﹪)V或直流 12×(1±30﹪)V; 2. 功耗≤0.8Ah/天; 3. 独立供电系统; 4. 终端内应具有可充电电池,当终端失去主电源后,备用电池工作时间≥10min(备用电池工作时间应足够终端向监测平台报警或传输必要数据); 5. 与终端连接的天线馈线、遥控线等引入端装有防雷装置,静电电击电压:4KV(防雷装置的接入应不影响接接入系统的正常工作); |
环境适应性 | 1. 温度:终端存储温度-40℃至85℃,工作温度-20℃至70℃; 2. 湿热:终端在湿热环境正常工作,需满足GB/T 2423.3-1993标准; 3. 摇摆:用于浮动航标的终端设备在3级海况条件下,进行摇摆振荡、首摇、横摇、纵摇及横荡、纵荡等海上试验,应能正常工作,无机械损伤、接触不良和紧固件松动现象; 4. 振动:用于浮动航标的终端设备应能承受频率范围为10Hz~ 150Hz、最大加速度为20m/s?的三个相互垂直方向的振动试验,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无机械损伤、接触不良和紧固件松动现象; 5. 冲击:用于浮动航标的终端设备应能承受峰值加速度为500m/s?的三个相互垂直方向的冲击试验,终端在承受震动试验、冲击实验等机械环境试验后,应无永久性变形、无零部件损坏、无电气故障、无紧固部件松脱现象,其各项功能保持正常,无试验前存储信息丢失现象; 6. 盐雾:终端应有耐盐雾性能,外观无过分腐蚀、质变现象; 7. 外壳防护:完全防止外物侵入,浸在水中一定时间或水压在一定的标准以下能确保不因进水而造成损坏,即满足IP67防护等级; |
电磁兼容性 | 1. 静电放电干扰度,按照GB/T 19951所规定要求应不低于Ⅲ级; 2. 终端试验中及试验后不应出现电气故障,试验结果应符合GB/T 19951中B类标准; 3. 瞬态抗阻性应符合GB/T 19056的要求; |
安装要求 | 1. 安装固定不会松动; 2. 天线远离其他敏感的电子设备,并保证信号的正常接收与传输; 3. 终端线路保证整齐安全地连接、固定,线路用线夹固定好,走线固定在波纹管里,电线没有外露; 4. 终端安装前应按照该产品的使用说明书通过航标遥测遥控终端检测平台进行远程测试,保证各项功能正常; 5. 终端安装就绪,应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查,然后才能给终端通电和初始化设置。 |
太阳能及供电系统性能 | 1. 太阳能电池板:带保护装置,以4.2v电池情况下为例,配备6V太阳能板,功率不低于22W。以6.4v电池情况下为例,配备9V太阳能板,功率不低于25W 。 2. 支持最大功率点跟踪(MPPT)充电 3. 电池组采用锂电池 4. 连续工作时间:≥30天,具有充放电管理功能 5. 工作温度-20℃-75℃ |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交货时间及地点
1.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1.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项目施工要求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中标人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中标人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安装调试
2.1中标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2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2.3项目安装施工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中标人提供。
2.4在实施过程中,中标人未设置明显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禁止标志、提示标志等和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由此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由中标人负责。
2.5在安装期间如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对采购人及其建筑物、构筑物、环境等的破坏,由中标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3.质量保证
3.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3.2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一年,其中船体油漆质保三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成交供应商需向厂家购买。
3.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4.售后服务
4.1技术支持
4.1.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4.1.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4.2故障响应
4.2.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1小时内响应,并在12 小时内解决仪器故障,需到现场解决的,技术服务人员或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4.2.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4.2.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质保期内,如无法修复设备,投标人必须提供不低于同档次的替代设备给采购人使用,直到故障设备修复正常使用为止。
4.3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指定负责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进行培训,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4.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六、验收标准:
1.验收要求
1.1履约验收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执行。
1.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1.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1.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5中标人在准备送货及进行安装调试时,应提前48小时与采购人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
1.6验收标准和方法
1)中标人负责对供应货物按国家船形浮标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并承担全部质量风险,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权拒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过程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质量原因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并按规定时间重新供货。
4)验收方法:
(1)航标经过部署试验以及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后组织整体交接。航标交付后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同时办理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具备验收条件后申请办理验收。最终验收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执行。
(2)申请验收应包括如下条件:
①已取得规定要求的必要证书。
②主要设备运行情况良好。
③验收档案资料齐全。
④项目实施单位的总结报告和使用单位的试运行总结报告编制完成。
⑤其他必要的验收材料。
(3)验收采用现场核查方式,成立验收现场验收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和专家组成。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核查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
②核查设备运行情况。
③核查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④核查是否已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⑤核查问题整改情况。
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⑦形成、通过并签署验收意见书。
七、其他要求:
1.结算方法
1.1付款人:长沙市水运事务中心。
1.2付款方式: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无息支付余款。每次付款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
2.投标人在投标前,可自行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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