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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湖南省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

· 2024-05-11

正文:

4月18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设立了3个关键指标:医保资金预算、结余测算基数、结余留用金额,并相应制定了计算公式和数据采集依据。

(一)医保资金预算。一是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各统筹地区对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下称集采产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二是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各统筹地区根据各协议医疗机构上报集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需求量(并参考上年度通用名药品、同类高值耗材实际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同类高值耗材加权平均价格、集采产品支付比例、医疗需求合理变化、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计算集采产品医保资金预算。

(二)结余测算基数。一是明确测算方法。各统筹地区根据协议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以及集采产品支付比例和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计算协议医疗机构集采通用名药品、同类高值耗材医保支出金额,低于集采产品医保资金预算的部分,即为结余测算基数。二是设定留用比例。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按规定在结算前对协议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协议医疗机构,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留用集采产品医保资金,具体比例由各市州或统筹地区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三是严格考核管理。按照执行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采规定,合理控制药品、高值医用耗材费用,落实集采和价格政策内容,以及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制定考核指标,由各地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留用比例直接挂钩。考核工作要求纳入医保协议管理,与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协议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三)结余留用金额。一是明确结余留用资金按年度从医保基金支出。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使用集采产品情况,以及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确定结余留用资金列支渠道(职工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列支比例),集采产品结余留用支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具体结算流程由各统筹地区制定。二是要求规范留用资金使用。协议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原文链接: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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